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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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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许多学者、律师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是最有争议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该条沒有直接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新加坡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勒内·卡森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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