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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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简称国家民委。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历任主任(不包括現任主任) (截止至2006年) [编辑] 国家民委現任领导[编辑] 国家民委内设机构
[编辑] 国家民委直属单位
[编辑] 兼职委员國家民委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 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體育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扶貧開發辦。 [编辑] 地方单位地方各省区市都有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或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编辑] 民族识别工作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1954年,首先认定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中华民族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参看中国民族列表) [编辑] 参见[编辑]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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