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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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包括兩大類型:第一類是主權國家;第二類是國際組織。
[编辑] 主權國家的構成要素
[编辑] 主權國家的定義
(此定義是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编辑] 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
[编辑] 相關法律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