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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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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水(internal waters),為海洋法重要概念之一。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內水是一國領土之一部份。

基線、內水、領海、鄰接海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
基線、內水、領海、鄰接海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浬。

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皆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浬,為領海。

海灣另有特別規定。所謂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浬,則全部視為內水。假如「灣」的開口廣闊,則靠陸一側低潮線連成的24海浬以內,視為內水。由內水起算再12海浬,為領海。(即低潮線到36海浬的外海,沿岸國有完全之主權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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