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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分类: 中華民國法律
兩小無猜條款是台灣在1999年4月23日所訂定的一條法律,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七條。
這條法律是針對對未滿18歲者犯妨害性自主罪時必需告訴乃論的規定。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定下此一例外。
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