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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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又名寸磔,磔刑,剮刑,清代作寸殛,俗称“千刀万剐”或「殺千刀」、「漁網抄」[來源請求] (用漁網包裹犯人全身皮膚,劊子手把隆起的皮肉割去),是中國酷刑之一。《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指咽喉),当时之极法也。”劊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數百至數千塊,用小刀逐塊割下來。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氣絕身亡。
[编辑] 歷史古代中國的酷刑,有把人殺死後剁成肉醬的,稱為「醢」,根據目前現存的文字記載,嘗受此刑的一例為孔子的生徒-子路。到了唐代,律書內的官定死刑,最高只限斬首。凌遲大約始於五代,於宋、元後正式成為官定刑罰,與斬首、絞刑同列法典。 南宋詩人陸游曾經請求廢除凌遲,云「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明尤存。感傷致和,虧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但不成功。 到清朝時,刑律明文規定對「首惡」(謀反)得用凌遲處死。1866年(同治五年),英國駐華支使使館參贊威妥瑪向中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出建議停止凌遲。結果朝中只允許對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遲。直至1905年(光緒31年),沈家本主持清法律修訂,凌遲方才連同戮屍、梟首等酷刑同時被廢除;上海地區粗口罵人:你這殺千刀。 凌遲一詞的本義為「丘陵之山勢漸緩」,引申其義至行罰上,即為「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编辑] 施行方法行刑前先在刑场上放一个十字架,行刑时再把犯人捆绑在十字架上。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塊割下。受刑的刀數不是一个定数,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宋朝時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1],到明朝時往往超過千刀,甚至達三千刀之說。“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如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可惜才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數、或者死囚的斷氣時間不當,劊子手都可能會受罰。理論上凌遲要割至最後一刀時,犯人剛好斷氣;但亦有傳說家屬有時可以買通劊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結束犯人的生命以減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先從胸部開始,把乳頭割去,然後割胸肌;若果是男性犯人,跟著會割生殖器;然後輪到大腿、雙臂、腹肌、臀部。最後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臬首,用巨斧剉屍。 [编辑] 歷史上著名的凌遲處死
[编辑] 注释<关于凌迟最全面,深入的书[1]/>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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