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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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械鬥是主要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台灣清治時期,自我認知不同族群間的武裝衝突。「分類」的意思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衝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台灣這階段的「集體械鬥」型態分成了「閩粵」、漳泉械鬥、「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
[编辑] 械鬥形成原因分類械鬥發生原因十分複雜,約略分為以下:
[编辑] 械鬥種類台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里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鬥..等等。 [编辑]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编辑] 18世紀
[编辑] 19世紀
[编辑] 械鬥帶來的影響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族群遷徙及同化: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庄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日治時期才漸漸改善。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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