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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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方言(常简称为方言)最簡單的定義就是指一個特定地理區域中某種語言的變體。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所謂的「語言」和「方言」進行定義時,無論是採用社會語言學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別標準,或者是歷史語言學者「歷史發展關係」的判別標準,我們都無可避免地會碰到相當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難性。因此,多數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上,判別語言和方言的標準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種語言完成標準化(特別是書面標準化)的程序,我們通常將其稱之為「語言」(其本質上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標準化方言」);如果某種語言沒有完成這個程序,則我們通常將其稱為「方言」(本質上可以被視為是一種「非標準化方言」)。
[编辑] 「方言」或「語言」?許多語言學者認為,所謂「方言」和「語言」的區別基本上是任意的,雖然一些語言學者曾經提出種種不同的判準,但是,這些不同的判準卻常常會產生不一致的結論。而在實際操作中,一個或一些語言之所以會被稱之為「方言」,通常是由於以下的原因:
以下對語言學者幾種比較常用的「方言与語言比较」的判別方式進行討論,並進一步指出這些判準在實際應用上的困難。在一些情況之下,何謂「語言」、何謂「方言」,已經不是由語言學的特徵決定,而是政治因素決定的了。 [编辑] 語言人類學的看法:將語言視為是抽象觀念對語言人類學的學者而言,方言是指「某個口語社群所使用之某種特定形式的語言」。也就是說,相對於「方言」而言,「語言」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頭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種「方言」,而不是「語言」。 事實上,在現代某些社會中,人們會人為地制定所謂的「民族共同語」或「官方語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民族共同語」或「官方語言」也是以某一種方言為基礎而產生的,在本質上也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方言。以中國所使用的「普通話」為例,中國的語言學者周振鶴和游汝杰就這樣表示:「且不管大多數人所說的普通話都是帶有方言特徵的,就是標準的普通話也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的。北京話和北方話當然也是方言」。 [编辑] 社會語言學的看法:相互理解性一般來講,多數的語言學者會試著依尋社會語言學的定義,將「相互理解性」視為是判斷「方言」或「語言」時最重要的一個判準。簡單來講,如果一個人會使用甲語言,在不用另外教導的情況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語言的話,那麼,這個乙語言就可以被視為是甲語言的方言,或者甲語言可以被視為是乙語言的方言。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甲語言和乙語言都被視為是另一個丙語言的方言,而丙語言則被稱之為「語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語言的人無法了解乙語言的話,那麼,甲語言和乙語言就是不同的「語言」,而不是「方言」。 這個定義雖然看起來簡單明確,但是在實際應用上卻也有不少困難,以下列舉一些例子。 [编辑] 語言差異的連續性「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個難題在於「語言差異的連續性」。比如說,甲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語言,乙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語言,丙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語言。然而,甲語言的使用者卻不了解丙語言,而乙語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語言。那麼,這四個語言的關係到底是什麼呢?我們又應該在哪裡劃上「語言」和「方言」的界線呢?也就是說,不同「語言」之間的差異性基本上是一個連續體,並不存在一條明晰而可以一刀兩斷的界線。。 此外,如果是甲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語言,而乙語言的使用者卻不了解A語言的話,那麼,我們是應當以甲語言的使用者當作標準,而將這兩個語言的關係視為是「方言和語言」,還是要依照B語言使用者的標準,而將這兩個語言視為是不同的「語言」呢? [编辑] 理解的定義再者,「相互理解性」這個語彙本身就不是十分容易定義的一個概念。到底什麼叫做「理解」呢?比如說,如果甲語言和乙語言使用者只能進行「半溝通」,那這算不算是理解呢?再比如說,甲語言的使用者可以在口語上理解乙語言,但卻無法理解乙語言的書面語,那麼,這又算不算理解呢?相反地,如果甲語言的使用者可以在書面語上理解乙語言,但卻無法理解乙語言的口語,那麼,這也算是理解嗎? 以使用芬蘭語的人來講,由於瑞典語是芬蘭公立學校所教導的一個科目,所有的芬蘭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語,因此他們也可以讀懂一些丹麥語。然而,他們卻在口頭上完全無法理解丹麥語。所以,以芬蘭人的標準來看,我們難道應該宣稱丹麥口語和瑞典口語是不一樣的「語言」,但是丹麥書面語卻是瑞典書面語的「方言」嗎? [编辑] 不同個體的不同理解能力此外,使用同一個語言的不同個體,其實也擁有不儘然相同的「理解能力」。比如說,一個人如果具備多語能力,和只具備單一語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沒正式學過的語言上,就擁有更好的機會可以理解其他語言。以一個沒正式學過荷蘭語、但卻懂其他六種印歐語系語言(丹麥語、英語、德語、拉丁文、挪威語、瑞典語)的學者為例,由於精通多種語言的關係,這個學者雖然完全沒有學過荷蘭語,卻多少可以理解些許荷蘭語。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說,對於只懂瑞典語的人而言,荷蘭語是另外的一種「語言」,但是,對這個學者而言,荷蘭語卻是瑞典語、德語或者是英語的「方言」呢?, 事實上,除了上述這三個論點以外,我們還可以舉更多的例子來挑戰「相互理解性」這個概念的適用性。我們所要指出的是,用「可理解性」來區辨語言和方言,在實際操作上是充滿困難的。 [编辑] 歷史語言學的看法:歷史發展的關係有很多歷史語言學者,則是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著手,將「從某個歷史上比較久遠之溝通媒介發展出來的口語形式」稱之為「方言」。比如說,以這種觀點而言,屬於日爾曼語族的語言就被視為是「拉丁語」的方言,而現代希臘語則被視為是「古希臘語」的方言。然而,這種定義也會遭遇到不少難題,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討論。 [编辑] 基本觀念的混淆第一個難題是基本觀念的混淆。從這種觀點來看,假設甲語言衍生自乙語言,而乙語言又是衍生自丙語言的話,那麼,以乙語言為例,雖然她對甲語言而言是一種「語言」,而甲語言則是一種「方言」;但是,乙語言卻也同時是丙語言的「方言」,而丙語言則是一種「語言」。這種操作方顯然會讓整個概念系統變得複雜而混淆不清。 [编辑] 和「相互理解性」概念不一定相容再者,以「歷史發展關係」當作標準所界定出來的「語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間卻不一定具備社會語言學者所強調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說,在將「承傳關係」視為是判別語言或方言之主軸的時候,作為「子語言」的「方言」,和作為「母語言」的「語言」之間,卻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编辑] 語言變遷的不同速度最後,一個「語言」有可能會同時產生一個以上的「方言」,而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變化速度。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很可能出現的情形是,某兩個歷史發展關係上比較不親近的「方言」(根據歷史語言學者的定義),她們兩者之間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她們和其他歷史發展關係上比較親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還要高。以同屬於羅曼語支的義大利語、西班牙語和法語為例。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之間的相似性,就比她們和法語之間的相似性高得多,雖然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無論是義大利語和法語之間的關係,或者是西班牙語和法語之間的關係,都比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之間的關係要密切的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正是法語在歷史上變化的速度比較快,而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的變化速度比較慢,所以她們兩者之間反而擁有更多共享的語彙。 [编辑] 用政治因素來理解所謂「方言」的概念如果說,無論是「相互理解性」或者是「歷史發展關係」,都無法清楚地劃出「方言」和「語言」之界線的話,那麼,根據多數語言學者的共識,造成這條界線的根本原因,並不是在語言「本身」,而是語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會因素。在區別「方言」和「語言」時,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該語言的「標準化」程度。如果某種方言曾經被書面化(這通常是標準化的前提)過、而且已經達成一定程度之標準化的話,我們就將其稱之為「語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經這樣宣稱,對他而言,「語言」就是「一種獨立的、標準化的變體 ……,而且有她們自己的生命」。以這種標準來看,這個世界上多數的既存語言,可能都無法被稱之為是一種語言。事實上,在世界上的每一個角落,其實都存在著很多可能變成「語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論及歷史發展的現實,我們卻發現到多數的語言都沒有完成這個標準化的程序,而被人稱之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語言被某些人刻意選取出來,而成為所謂的「語言」。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解釋這種歷史發展的現象呢?為什麼某些語言最後變成「語言」而某些語言最後變成「方言」呢?正確地提醒我們,我們應該要追問是誰在從事這些標準化的工作?是誰從這些標準化的工作中獲得好處?答案很明顯,正是那些菁英、國家機器的建構者、以及教會代表。正是這些人的選擇,決定了一個語言是被稱之為「語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謂「方言」或「語言」的分類,其實反映的不是語言本身的優劣,而是語言使用者的相對政治權力。一個語言之所以被稱之為「語言」,那是因為使用這個語言的人掌握了政治決策的權力。相反地,一個語言之所以被稱之為「方言」,那是因為使用這個語言的人被剝奪了標準化其語言的權力。就像Max Weinreich所宣稱的「語言就是擁有陸軍和海軍的方言」一樣,也用類似的方式對「語言」下定義:「語言就是擁有國界的方言」、「語言就是菁英所推銷的方言」。 [编辑] 「方言」的研究書目舉隅(按作者姓氏漢語拼音順序排列;只收入專書,不收入書籍篇章及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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