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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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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差餉一樣,同樣都是香港地稅。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類物業需繳交地租,一)九龍界限街以北、新界離島區,二)1985年5月27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生效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三)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在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額外徵收這項地稅,並令有關土地契約能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現時的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差餉一樣,新界原居民的村屋或丁屋在某些情況下,能獲豁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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