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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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1996年7月18日由国际奥委会在美国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体会议上批准生效。该宪章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共计6部分组成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编辑] 历史被誉为“奥林匹克之父”的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起草奥林匹克运动的相关规则,并于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通过,但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真正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则是于1908年顾拜旦起草的文件《国际奥委会的地位》,该文本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较明确的阐述,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形成奥林匹克运动宪章。 [编辑] 称谓奥林匹克宪章名称先后经历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Statues(奥林匹克章程)等不同称谓,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正式启用Olympic Charter这一名称,但中文对其一直多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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