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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最早是在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翻譯。和許多社會科學的名詞一樣,權利一詞並非漢語固有的概念,而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s一詞翻譯過來。

在漢語中權利一詞通常被解釋為「權力利益」,在中國通常和「義務」一詞連用。但是,這是和這個詞原本的意思相悖的。英語Rights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等等,而並非權力利益(英語:Power and profit)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因此將權利簡寫為「」,很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幾乎沒有含義上的關聯。

而錯誤理解「權利」,並把「權利」和「權力」混淆的人在中國是非常多的。比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就說過:「什麼『天賦人權』,還不是『賦人權』!我們這些人的權是賦的嗎?我們的權是老百姓賦予的。首先是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賦予的。」[1]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平等擁有的東西。因此個人能夠享有權利,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比如窮人不納殘疾人不當兵,這些人並不因為沒有承擔義務而失去任何權利。權利也不是政府給予公民的一種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

[编辑] 注釋

  1. 1965年12月21日杭州會議上的講話。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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