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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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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法規是指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而訂的法例。大部份國家和地區都有這類法例,但各地相關法例的實際內容會有所出入。

目录

[编辑] 香港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香港為保護未成年女性在香港俗稱“衰十一”,因為這個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对,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在历史案例中,曾有男性指因為女方的虛假陳述而相信對方已年滿18歲,故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為自己辯護,但並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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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国大陆

“奸淫幼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这也通常被称为“奸淫幼女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台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对于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9-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编辑] 韓國

类似法例规定的年齡限制則提高至18歲。著名導演李暻榮曾因為在試鏡時與一位不足18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有罪。

[编辑] 日本

兒童福址法第34條規定,若與未滿13歲的少男或少女性交,不論對方願意與否,參與者都會被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五十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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