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爾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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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爾頓報告﹙Reardon Report﹚是1966年由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發表的,該份報告中認為新聞界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必須在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以及涉案嫌犯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力之間取得平衡點。而平衡此二種基本人權的方式,則是在新聞報導中做出取捨,僅報導「應報導事項」,避免報導「不應報導事項」。 [编辑] 雷爾頓報告認為犯罪新聞中的應報導事項
[编辑] 雷爾頓報告認為犯罪新聞中的不應報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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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爾頓報告﹙Reardon Report﹚是1966年由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發表的,該份報告中認為新聞界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必須在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以及涉案嫌犯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力之間取得平衡點。而平衡此二種基本人權的方式,則是在新聞報導中做出取捨,僅報導「應報導事項」,避免報導「不應報導事項」。 [编辑] 雷爾頓報告認為犯罪新聞中的應報導事項
[编辑] 雷爾頓報告認為犯罪新聞中的不應報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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