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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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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起採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Regional Emblem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代表香港徽章,現行區徽自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起開始使用,取代了主權移交以前所使用的香港盾徽和香港徽章。

目录

[编辑] 香港區徽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1987年5月成立了一個有11 人的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自同年5月20日1988年3月31日期間,在海內外廣泛徵集特區區旗和區徽,結果一共收到7,147份稿件。經過一番挑選後,評選委員會在1989年選出一批作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惟全部作品因得不到過半數支持而遭否決。對此,起草委員會另外邀請三名設計師重新設計,最後採納原評審之一,香港建築師何弢的設計。

何弢的設計,乃模仿自同樣由他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呈圓形,內圓以紅色為底,畫上一朵有五塊花瓣洋紫荊花,此外每塊花瓣上都畫有一顆紅星,並各由一條紅色花蕊鑲在其間。至於外圈則為白底紅字,其外部再嵌上紅線而成。在外圈上半部又以繁體中文自左至右寫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半部則由左至右寫上「香港」的英文Hong Kong」。在外圈的左下方和右下方,各畫有一顆紅星。

區徽之紅色主調代表中國,洋紫荊自1965年以來一直是香港的市花,所以正好用以代表香港。這個配搭而正正寓意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另外,花蕊上的五顆星象徵著香港同胞心中熱愛祖國,紅、白兩色亦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何弢的設計在1990年4月4日獲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中落實。並在1996年8月10日由特區籌委會通過使用暫行辦法。

[编辑] 已停用的香港區徽

[编辑] 香港盾徽

Image:250px-Colonialhongkongarms.png 在主權移交以前,香港在港英政府的管治下則以另一款區徽代表香港,該區徽稱作香港盾徽Coat of Arms of Hong Kong),又有香港紋章Colony Armorial Bearings)之名。殖民地時期的盾徽由倫敦英國紋章院設計,於1959年1月21日頒布。並在1959年3月,由當時正在訪港的愛丁堡公爵菲臘親皇代表英女皇伊莉莎伯二世授予香港。在同年7月27日,港府又正式以此為殖民地旗幟設計樣式。由於盾徽透英廷委任狀所頒布,所以1997年6月30日主權移交以後停用。

香港盾徽的最下方是一座綠色小島,圍上象徵海水的波紋,代表英國最初佔領的香港島。小島上方畫有一條橫置,呈暗黃色(另有白色版本)的布條,上面以紅顏色寫上「香港」的英文Hong Kong」。布條的上方,即盾徽的正中部份,是一塊盾牌。該盾牌是整個盾徽的主體,盾牌大抵分為上、下兩部,上部以紅色為底色,繪有一枚海軍皇冠(Naval Crown),寓意皇家海軍英國商船隊(Merchant Navy)對香港的開埠所起的重要影響;下部以白色為底色,最下端畫有象徵海水的波紋,而海面上的左、右方各繪有一艘中國帆船(帆船顏色有不同版本,計有紅色、黃色和灰藍色等等),反映香港早期十分著重海上貿易。最後,盾牌的上、下部由一條象徵城垛的凹凸線條隔開,城垛本身則紀念1941年對抗日本侵略的香港攻防戰

盾牌的左方和右方,分別繪有一隻頭戴皇冠的獅子,以及一條東方的,作為盾牌的護盾獸。該獅子和龍都被漆上金黃色,兩者亦同樣以站立的姿勢互相對望。獅子代表英國人,龍則代表華人,兩者寓意中英兩族共融。最後,盾牌的上方繪有一隻頭戴皇冠,手持珍珠,面向盾徽左方的獅子,而那顆珍珠正正寓意香港為「東方之珠」。據坊間傳聞所指,盾牌的上方獅子之所以面向盾徽左方,實指右方的「龍」把「東方之珠」獻予左方的「獅子」。

[编辑] 香港徽章

香港徽章。
香港徽章。

在香港盾徽引入以前,本港最早自1843年香港徽章Colonial Seal Badge)以作為香港的印鑑和代表香港。但是徽章最初一直也沒有統一的規格,到1955年才得以統一。雖然港府在1959年引入了盾徽,但是徽章並未因此廢置,在某些場合,例如早期的政府年報,以至部份的香港鈔票,徽章仍然被使用。值得一提的是,九廣鐵路自創辦至1941年香港淪陷以前,該公司以香港徽章作為其標誌樣式主體。同樣,匯豐銀行1983年以前也以此作為公司標誌。

大抵而言,徽章分為上下兩部份。上方採用了英國國徽的其中一種樣式,下方則是一幅「阿群帶路圖」。阿群帶路圖的下方是一個海岸,岸上繪有貨物數箱和一些人物。對上是一片海港,分別繪有一艘中國帆船和一艘英國商船,而遠方則隱約有一群代表九龍半島的山巒。阿群帶路圖大意講述英兵最初登陸香港島赤柱時,得到一名叫陳群的女子引路到香港島北部的故事[1]

[编辑] 展示區徽

特區政府與前港英政府對展示區徽(或盾徽)的準則大同小異。而根據現行《區旗及區徽條例》,在下列地方均須展示區徽:

香港終審法院的正門置有一枚香港區徽。
香港終審法院的正門置有一枚香港區徽。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解散以前,兩局也要展示區徽。而現時特區政府的重要文件,如施政報告和諮詢文件等等,在封面都會置有特區區徽。另外,在殖民地時期,港督坐駕的車牌會印上一個皇冠,但主權移交後則以特區區徽所取代。

按照法例規定,區徽必須依據規定製造,此外,任何商標廣告也一概不可展示區徽。而未經行政署長長批准,所有人亦不可以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展示區徽。所有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亦同樣不可使用區徽的樣式。未經批准而私自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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