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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違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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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違常,或稱人格疾患人格異常人格異常疾患,英文:Personality Disorder。是精神疾病中,對於一群特定擁有長期而僵化思想及行為病患的分類。這類疾患常可因其人格和行為的問題而導致社會功能的障礙。

人格違常是據美國精神科醫學會所定,這類疾患的表現是跨文化和國界的。它們被定義成發病期至少要能追溯到成長期早期或更早。要能符合人格違常診斷的最低標準是疾患本身必須已干擾到個人、社會、或職業功能。


目录

[编辑] 診斷標準

根據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目前出版至第四版),人格違常在精神科診斷五軸中,被置於第二軸的診斷描述。

[编辑] 人格違常的整體診斷標準

為了確診人格違常,必須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行為與其個人所處的社會文化明顯不同,且至少有下列兩種以上異於常人的表現:

  1. 認知功能:對自己、他人、和事件的認知
  2. 情感功能(情感的表現方式、強度、變化度、和情感表的合宜性)
  3. 人際關係
  4. 對於衝動的控制

二、表現的情形長期固定不變。 三、其表現的狀況足以影響到其個人、社會、職業等正常的功能。 四、發病最早可追溯到青春期或早年成年期。 五、其疾患不是由其它精神疾病所造成。 六、其疾患不是由物質(如毒品)或其他身體疾病(如頭部外傷)所造成。

十八岁以下符合以上标准者通常不被诊断为有人格違常,但可能会被诊断为其他类型的违常症.18岁以下者不会被诊断患有反社會人格違常.

[编辑] 人格違常的分類列表

根據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人格疾患可分為三大群:

A群 (奇怪型或異常型疾患)

B群 (戲劇型或情感型疾患)

C群 (焦慮型或恐懼型疾患)

參見多重人格疾患


[编辑] 目前的思考方向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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